为什么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考虑减值因素),持有期间产生的应收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所以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需要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现在最新准侧规定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在计入资本公积这点需留意。
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扩展资料
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其他综合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将“持有到期投资”变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实就是从按摊余成本计量变为公允价值变动计量,将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投资者要重新分类进行观察,看变动是否合理,对公司当期带来什么影响,以后会有什么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持有至到期投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如果持有至到期投资不按公允价值计量,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导致其改变计量方式,较大程度改变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水平,(本来是按成本计算的债券,分类成可供出售就包括了应付未付的利息以及各种变动)因此,不能允许企业通过这种方式来操纵利润或者资产负债表。。。和不允许企业无理由的经常改变会计政策是一个道理。主要是因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收益可以税前抵扣,不允许企业轻易的挂羊头卖狗肉。
(1)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走的资本公积科目)
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这句话涉及两个问题
在减值时,要把资本公积转入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在终止确认时,即卖的情况下,要把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走的资本公积科目),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同上)。
(3)在重分类日会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按其账面余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您说的第一段不太明白,可以详细点吗?比如,“会导致其改变计量方式,较大程度改变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水平,(本来是按成本计算的债券,分类成可供出售就包括了应付未付的利息以及各种变动”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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