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住院天数和三期鉴定期限如何衔接

如题所述

三期鉴定时间应包括住院期间。

一、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指导民事审判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项目。在这些费用的计算中,各种费用发生期限的确定(如误工费,需首先确定误工期)属于专业技术问题,是司法鉴定的范畴。

“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在司法实践中简称为“三期”,属法医临床学鉴定中一个独立的鉴定项目,“三期”评定的结果,直接与民事审判最终赔偿的金额相关。

二、2008年1月7日制定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亦即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以上对“三期”的一般解释,均为人体损伤后,而非出院后,可以明确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数额时,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三期”鉴定时间应包括住院期间,有些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将此两种时间合并计算属于重复计算,法院依法不应支持。


扩展资料:

一、长期以来,因标准的缺位,各地区、各司法鉴定机构处理“三期”的方式有所不同。

有的地区司法鉴定机构以咨询笔录的方式出具鉴定人意见(如北京)。

有的地区以鉴定文书的方式出具鉴定意见(如上海)。

方式不统一及缺乏对于“三期”评定原则的共识,造成鉴定结论差异性、随意性相对较大,表现为有的机械刻板、而有的又过于宽泛,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

为此,越来越多的法官,希望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以鉴定文书的形式,对“三期”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以方便法官对专业性问题的判断,辅助审判。

法医临床学从业人员需要考虑的是:作为以鉴定文书的方式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其结论需有科学理论作为依据。

而为保证结论(群体结果)的准确,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避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遭受质疑,就要求对这种鉴定逐步形成“同行专家公认”基础上的评定原则,形成询证医学视角下的鉴定标准或准则。

二、“三期”的定义。误工期(又称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因损伤并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而不能参加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司法鉴定中,一般参照“医疗终结时间”(亦称为医疗时限)

和功能锻炼的时间来确定。

营养期(又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促进组织修复、提高治疗质量的期限。

护理期(又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其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扶助、设置陪护的期限。

在没有全国统一适用标准的前提下,应以原告提供的“三期”鉴定为依据,不是机械的完全采纳原告提供的“三期”鉴定标准。

应结合原告受伤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案情,适当有利于受害人的情况下,有理有据的对该案主要争议的“三期”作出裁判。

参考资料:鲁甸县人民法院-王语晨诉翁继胜、赵广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参考资料:商都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意见中“三期”鉴定时间应包括住院期间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要: 司法伤残鉴定中出具的护理天数是否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天数呢?司法实践中,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司法鉴定机构通常会出具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 ...
司法伤残鉴定中出具的护理天数是否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天数呢?司法实践中,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司法鉴定机构通常会出具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意见,部分律师也据此将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鉴定意见时间与实际住院期间时间合并计算赔偿数额。笔者认为,审判实践应统一明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三期”鉴定时间包括住院期间。
目前,关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各地具体规定不一,典型如北京自2011年3月1日起实行的标准中规定: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或者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二○○八年一月七日制定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中规定: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通过分析北京、上海市等地评定标准中对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等专用名词做出的解释,可以明确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数额时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三期”鉴定时间包括住院期间,部分律师将二种时间合并计算属于重复计算,法院依法不应支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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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住院天数和三期鉴定期限如何衔接
三期鉴定时间应包括住院期间。一、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指导民事审判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项目。在这些费用的计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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