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赔偿劳动法和地方工资支付条例不同时,依据哪个?

我现在有个劳动争议:公司未支付我3个月的加班费,现在涉及到经济赔偿问题,《劳动法》规定是补发加班工资及赔偿加班工资的25%。

但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二个月以上并且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这个意思是不是就是说除了补发我加班费后,还要赔偿我加班费的1-3倍经济补偿?

如果成立,那么到底是1倍还是3倍,还是2倍?怎么判定应该是几倍?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江苏省条例规定的利益对我最大,可是我在仲裁申请时还不了解,所以仲裁申请书是按照劳动法要求赔偿的,开庭时我可以要求更改为江苏的条例吗?谢谢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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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0
开庭时你可以提出修改,但是不一定能得到支持,这个要看仲裁员了。因为是可以得到,不是应当必须,所以裁量权在仲裁员。
你可以去争取一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7-02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是依据《劳动法》制定的,与劳动法并不冲突。目前依然有效,但是“可以责令其”,而不是“应当责令其”。所以你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更改为江苏的条例,仲裁委员会能否支持就不一定了。因你仲裁标的不大(3个月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支持你的请求。
第3个回答  2010-07-02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是依据《劳动法》制定的,与劳动法并不冲突。在江苏省,可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为依据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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