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听说,以前,打过仗的老兵,家庭有困难的,现在,有补偿费,请您帮我打听打听,谢谢!
追答按照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谢谢知道了,你
追答别客气~~
如果当年的抗美援朝老兵已去世,将不再继续享有生活补助。
2.按照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死亡后,对其家庭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
3.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由当地民政部门(在老兵去世后)一次性付清。付清后(老兵的家属)不再享受补助待遇。
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的,给予其生活补助,在原来的基础上由每人每月250元生活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2.在城市的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没有此项补贴。
3.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发给优待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
4.革命伤残军人(含其他革命伤残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5.特、一等伤残军人和行动不便的伤残军人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由本人申请,可由当地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上门发给。
6.义务兵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各县(市、区)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