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对方辩友,社会制定制度的原因是什么呢?因为自我没办法约束,所以需要强制性的条约约束啊,如果大家都会自我约束,那社会岂不就是夜不闭户,路不拾遗。要制度又有何用?由此可见,解决矛盾的根本方法,是自我约束,而不是制度约束啊。
2、 对方辩友,你知道
《民法》里面,对于偷窃他人财务是怎么量刑的嘛?您不知道吧,但您却不偷东西,是不是您的自我约束使然呢?您一定不是读完了民法,知道了偷窃多少财务会判多少年,才不去偷窃的吧。。那么您的这种行为,是不是支持了我们的观点呢?既然您的行为都证明了我们的观点,您又怎么能在这边和我们辩论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