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内部自行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报销职工医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种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因此,单位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一次性给个别患病职工报销的医药费,可以视同职工一次性取得的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单位为所有职工普遍报销医药费,则属于单位为个人支付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应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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