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开庭后,判决书什么时候下来

如题所述

一、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

扩展资料: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2-25

第二次开庭后,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 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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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一、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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