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所以你可以将A市教育局和A市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因为有A市人民政府所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该向A市中院起诉。
不过实践中不少中院会以被告有A市教育局且其是行政行为作出人为由,让向基层法院起诉,那向A市鼓楼区基层法院起诉。虽然法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此案复议机关是市政府,要依据复议机关所在地,就要向中院诉讼,不然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