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抵押权的土地建造建筑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

如题所述

根据传统理论,“地随房走”的认识已经深入人心,即当出卖房屋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一块出让的,这就是说房屋交易时的价值是现有的土地价值加上房产价值的综合,在出售房屋时,土地是联通房屋一块出售。因此,如果是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相应的土地也一并抵押。而单单在土地上设定抵押权,后续建造的房屋如何处置呢?主要规定有《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根据该规定,当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上建筑物随土地一同拍卖,抵押权人仅就拍卖所得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房屋拍卖所得价款部分不想有优先受偿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