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大学毕业时候跟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其中有附加内容如下“甲方专项付给乙方培养费10000,若甲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不需退还,若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退还甲方人民币10000。”此就业协议签订于2007年10月,是此单位按照旧版劳动合同签订的,其中服务年限为六年,毕业到单位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年限为三年,按照新劳动法签订的,其中没有任何附加条款。现如今,本人工作两年,辞职,原单位要求个人赔偿违约金12400,其中10000为就业协议中附加内容,但是并未写入劳动合同,另外有1800单位的不知所以的培训费,未见相关培训内容,无发票,剩余600为应该支付的。请问,我还有那部分需要赔偿,额度为多少。就业协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应了?因为现在单位一直拿就业协议说事。请说明相关的条文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