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开始全部都是正规的程序走招投标,包括工程监理,设计,地勘,施工单位等,后来由于县政府开会,决定先做原先中标的一半工程,比如原先是1000套房子(假设4600万),后来开会决定是500套(签了合同2600万),后面500套以后看情况,因此甲方先做了500套,后面发现不够,又做了500套,此时的签订合同公司还是原先那家,合同价款变成2000万,其他的单位(施工,监理等)按前面500套房子的原班人马,但是设计单位改了,现在问题来了,以上情况有问题吗?后面的500套不需要再进行招投标了吗?或者可以只变设计单位了吗?
作为查问题的主体去看这个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