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离婚协议需要那些手续,如何办理更改怎么写

我和我的妻子因感情不和,在2009年4月9日提出协议离婚,我们俩的共同财产全部给了她,包括孩子也给了她,我们离婚都一年多了,孩子他一直在我这里,没问过什么事情,我现在想把房子变更到孩子的名下,其他钱那些都被她和现在的男友挥霍掉了,我怕她在把房子卖掉,把钱挥霍了,到最后孩子一无所有,我想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可以把这个房子变更了。急急急........

  你好,现在是“四川婚姻律师网”在回答你的问题。

  你是想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但是你们已经离婚一年多,按照法律规定,你已经不能再请求法院变更离婚协议。

  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正确理解:

  (一)其中,关于“一年”的起算点应当是申请离婚的男女实际领取离婚证的次日。“一年”为不变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因为男女双方离婚以后,都可能很快再次结婚,组建新的家庭,如将时间规定太长,则会使因离婚而发生变动的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男女双方及其他民事主体权益。

  (二)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是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唯一条件,“等”字应包括《合同法》第54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情形。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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