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过劳动合同了,直接走人有后果吗?

我是应届生,亲戚介绍去了一家厂里,做了1个月就签了厂里提供的劳动合同(大致内容是1年合同,最低工资850啊,帮你交保险什么的),现在离签合同才过了几个星期,我就想走人了,直接走人,不想去人事科说什么等等,当时签1年合同,我还问做不到1年就不干可以吗?她说可以只要提前1个月写辞职报告,可我现在是想直接走人,我有什么后果吗?(那个厂是这个月的20号发上个月的生活费,等于拖欠1个月吧!我现在就只想做到这个月20号拿上个月的生活费,这个月做的20天也的钱不要了,请问这样我还要负担什么1年合同的赔偿吗?)
我还想咨询下,是不是一签订这个劳动合同,我就有一份独立的社会保险帐号?以后去其他单位一定需要从这家原来的厂转移过去吗?

第1个回答  2010-04-10
一般来说是不用的
第2个回答  2020-09-07
可以走!1年劳动合同不合法,最低三年,而且你没要工资,怕什么呢
第3个回答  2020-06-10

第4个回答  2018-06-10

签过劳动合同就不能直接走人,否则的话就是违约,如果是因为违约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进行一定的赔偿。

拓展资料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与之相关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

第5个回答  2018-05-10

不能直接走人,否则的话,你就违约了,如果是因为你的违约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可以要求你进行一定的赔偿的;

一、如果你是在试用期,你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过了试用期,你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二、如果你公司有违反劳动法第38条的其中任何一条,你也可以给公司邮寄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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