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中了一套房子,一问才知道是拆迁安置房,经过中介了解:房东有购房合同,并且愿意在收取50%的现金首付款后,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而后等产权证办理后进行更名过户后,我拿过户后的产权证去银行办理按揭打尾款给他。
请问:
1、这种拆迁安置房的交易方式是否有风险?风险主要是什么?
2、做了公证,是否公证有法律效应,房东是否还有可能一房二卖或者卷款潜逃?
3、这种交易方式是否对卖方有空子可钻?需要注意什么?
4、拆迁安置房如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是否属性将和商品房一致?
谢谢回答,最好是中介朋友自身的解答,网上转帖的就不用了,我自己看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