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外个人借了很多债务,女方并不知情,后来一些债主前来追债,男方恳求女方帮忙,被逼无奈女方为其承担了部分,由于债主原来越多,女方经过法院提出了离婚。由于男方没有经济来源,法院判给女方偿还所有债务,离婚后女方带着一子独自生活,生活越来越艰难,还要为男方偿还以前所承担的债务。现如今,又冒出不少大的债主拿着欠条来追债,皆称是男女双方在离婚前男方所借,并对其进行殴打,报警后,110只说了句“欠别人钱就该还,这事我们管不了,你们自行解决”。但女方根本不知道这些债务来源何处,逐找到男方问其缘由,男方却承认这些债务是离婚前所借。后众债主直接把男女双方告上法庭,要其偿还。债主提议说男方没有偿还能力,必须要女方来偿还。法院竟然也采用了提议,要女方来全部承担。女方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其债务中竟然还有男方曾为其亲弟,向其亲弟妻子的亲戚和社会高利贷所借债务,但其亲弟却要求欠条写借款人写男方名字,男方当时却认为其亲弟不会害他。而如今,其亲弟却成为债主来向男方讨要债款,男方与其亲弟理辩,其亲弟拒不承认此债款是男方当时为其所借。同时也将男女双方告上法庭,说男方没有偿还能力,要女方直接偿还,法庭竟然也批准了。这一笔笔如此巨大的债款,如果不是在债主们找上门来,女方还蒙在鼓里。女方及其子的生活已十分困苦,根本就没有申诉的钱。法院这么判合理吗?这社会还有公理可言吗?这里面到底有什么阴谋吗?请各位出点主意,谢谢!!!
参考资料: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