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挞定函有法律效应吗?

请问挞定函有法律效应吗? 我们在看房时,交了定金,还没有签合同,但签定了认购书,最近开发商对房子推销时对房子的介绍与实际不符,他们威胁我们要给我们挞定函挞定,但是之前的任何书面或者口头沟通中,都没有说到如果合同达不成要挞定的情况, 请问挞定函有法律效应吗?

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具体还是得看定金合同如何约定。

未签订正式的合同,如果能证明他们当时的宣传,与实际不符的话,并且这个不符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追究他们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因为他们的原因未签订正式合同的责任,并要求支付双倍的定金,如果双倍定金还无法弥补的损失可以在主张损失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5-23

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具体还是得看定金合同如何约定。

未签订正式的合同,如果能证明他们当时的宣传,与实际不符的话,并且这个不符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追究他们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因为他们的原因未签订正式合同的责任,并要求支付双倍的定金,如果双倍定金还无法弥补的损失可以在主张损失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一般没有法律效力。但具体还是得看定金合同如何约定。
  挞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挞定函的使用范围极广,使用频率极高,可谓公文中的"轻武器";具体来说,函的用途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单位之间的公务联系,往来.
  2.向无隶属关系的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有关事项.
  3.业务主管部门答复审批无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机关请求批准的事项.
  4.机关单位对个人的事务联系,如复群众来信等.
第3个回答  2019-12-23
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具体还是得看定金合同如何约定。

未签订正式的合同,如果能证明他们当时的宣传,与实际不符的话,并且这个不符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追究他们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因为他们的原因未签订正式合同的责任,并要求支付双倍的定金,如果双倍定金还无法弥补的损失可以在主张损失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你好!

  先解释两个词语:挞定函、认购书。

  挞定函,个人认为是合同法中定金合同。

  认购书,是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将来签订正式合同时,预约合同中的一些内容也是正式合同的一部分。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你这个情形,你们未签订正式的合同,如果你们能证明他们当时的宣传,与实际不符的话,并且这个不符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建议你们追究他们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因为他们的原因未签订正式合同的责任,并要求他们支付双倍的定金,如果双倍定金还无法弥补你们的损失可以在主张损失赔偿。

  建议你聘请个律师办理你这个事情,我只是提供了一种思路,具体能不能这样操作还得看更具体的情况,只是这么简单的描述,仅仅可以大概的解答。

  赶紧咨询一下当地有经验的律师吧,希望可以帮到你,满意请采纳,谢谢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请问挞定函有法律效应吗
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具体还是得看定金合同如何约定。未签订正式的合同,如果能证明他们当时的宣传,与实际不符的话,并且这个不符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追究他们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因为他们的原因未签订正式合同的责任,并要求支付双倍的定金,如果双倍定金还无法弥补的损失可以...

请问挞定函有法律效应吗?
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具体还是得看定金合同如何约定。未签订正式的合同,如果能证明他们当时的宣传,与实际不符的话,并且这个不符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追究他们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因为他们的原因未签订正式合同的责任,并要求支付双倍的定金,如果双倍定金还无法弥补的损失可以...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