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公安局怎么处理算彻底结案

如题所述

彻底结案有两种情况:

1、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2、公安局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在追诉时效内不再追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扩展资料:

刑事案件立案后结案期限

1、公安机关既然已经逮捕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在2个月结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再上述延长期限届满,(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在侦查终结后还要提交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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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07

刑事案件在公安局,也就是侦查阶段的话,侦查机关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处理决定的,算是彻底结案。

【法律规定】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结论】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都会导致诉讼活动的终结,严格意义上来说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不予立案就不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活动启动之后,办案机关也就是公安局要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后,才意味着刑事诉讼活动结束,彻底结案。

第2个回答  2019-07-03
刑事案件在公安局,也就是侦查阶段的话,侦查机关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处理决定的,算是彻底结案。
【法律规定】
1.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
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
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
,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八十三
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
期限的;
(四)经
特赦令
免除刑罚的;
(五)
犯罪嫌疑人
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八十四
条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
在押
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书
。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
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
。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
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
行政处理
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
孳息
、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六十一
条 【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结论】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都会导致诉讼活动的终结,严格意义上来说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不予立案就不会启动
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活动启动之后,办案机关也就是公安局要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后,才意味着刑事诉讼活动结束,彻底结案。
第3个回答  2014-11-26
你所说的“彻底结案”应当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二是公安局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在追诉时效内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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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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