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请再审有限次吗?再审驳回后,因有新的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的,是向省高院再审,还是拿着新证据直接

检察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作为再审申请处理。不过,如果:1、原来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是因为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2、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3、申请再审人提供的新证据可能证明其事实主张,那么,再审申请人可以在其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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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16
说的好着里,法官就是不安法办,说寃就冤枉吧,收的再审申请给我说都不回复了,他说回复就有亊了
第2个回答  2018-05-21
现在法院以解释383条拒收材料。不理你。我的案子主要证据是对方《公证书协议》,我已从公证处开出证明。证明公证处没有出具过此《公证书协议》。足以推到翻原判决。都不给立案。有高招的请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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