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的问题,希望有懂法律的专家学者解惑一下。

刚才脑子突然神游一下,想问一下,自古以来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那些过失杀人或者不是自己主观意识杀人的罪犯,不判死刑,我可以理解。但为什么一些故意杀人的罪犯依然不会判死刑呢?即便有悔过和自首的原因,但杀了人就白杀了吗?如果说提倡人权,那死去的人的人权该谁来维护呢?很迷惑。

你这个问题太大了,关于死刑存废问题在我国法学界热热闹闹讨论了三十多年了。
首先,你要明确你是以一种什么样的心态来看待法律,如果是一种严峻苛刻的心态看待法律,这样的视角下产生的必然是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偿命等理念,这种纯粹报复性的刑法理念是冷兵器时代所推崇的,简单暴力有效。但是如果你以人性善意的心态看待法律,这种视角下所考虑的首先不是报复,而是怜悯。举例而言,当某人杀人,前一种视角会认为杀之解恨,此为正道;后一种视角则会认为,既然已经有人死了,是否还存在其他惩罚措施,不再让另一条生命陨落。后者并不是简单的心存善意,也不是愚昧无知,只是社会发展到这个阶段,人性被凸显,人文底蕴使然。
为什么有些人故意杀人却没有判死刑呢?这是一个刑法犯罪论与刑罚论的基本问题,考虑的不仅仅是杀人的犯罪行为,死亡的犯罪结果,还会有其他诸多因素,比如犯罪的主观意图,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等。举个例子,长期遭受家暴的妇女,忍无可忍将丈夫杀害、分尸、烹煮、藏于冰箱。是不是很残暴,是不是没有人性,但是她却不一定是死刑。
还是那句话,少杀慎杀不是一句口号,更多的应是一种理念的指引。死去的人的人权没有得到保护,非要用另一个人的生命去赎罪吗?这取决于整个社会的文化影响与法律视野。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也帮助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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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18
罗马法原则之一:个人的行为仅仅由个人承担,因此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
罗马法原则之二:更重的罪应该有更重的刑罚。
罗马法原则之三:法律的作用是警示,不是惩罚。
如果杀人必然死刑,当由于某种原因杀了人之后,再继续杀第二个人是不受惩罚的,因为没有比死刑更重的刑罚了,而杀更多的人或者可以抢到更多的钱,或者可以继续报仇,或者可以除掉证人,因此一定程度上这是在鼓励继续杀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6-18
预防犯罪往往比事后惩罚更为重要,少杀慎杀并不是放纵罪犯,人权的提倡也不能简单以个案来看,故意杀人与罪大恶极必须立即执行死刑之间还是有考量的。
第3个回答  2015-06-18
你好,国家制定法律是根据不同的情节予以不同的处罚,并不是只有偿命才是处罚,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都是相应的处罚,具体是根据法律制定的情节。
第4个回答  2015-06-18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真的吗?
从中国长久以来形成的道德观是这样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违反道义的事都是违法的,也不是所有的法律规定都是符合道义的,本质上来说法律是用一种手段维护一种秩序,统治阶级的秩序(我当说人民是统治阶级),so答案来了,不是所的借款法律都支持要还,有诉讼时效这种反道义的法律规定,也不是所有的杀人都要偿命,要看情节看危害,看手段,看。。。。(看水表,水费刚交)。如果所有的杀人都要偿命那是很久以前的“血偿”时代,就是你插我一刀,判决我插你一刀,刑罚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现代刑罚的意义还有矫正的内涵、人道的内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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