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问题太大了,关于死刑存废问题在我国法学界热热闹闹讨论了三十多年了。
首先,你要明确你是以一种什么样的心态来看待法律,如果是一种严峻苛刻的心态看待法律,这样的视角下产生的必然是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偿命等理念,这种纯粹报复性的刑法理念是冷兵器时代所推崇的,简单暴力有效。但是如果你以人性善意的心态看待法律,这种视角下所考虑的首先不是报复,而是怜悯。举例而言,当某人杀人,前一种视角会认为杀之解恨,此为正道;后一种视角则会认为,既然已经有人死了,是否还存在其他惩罚措施,不再让另一条生命陨落。后者并不是简单的心存善意,也不是愚昧无知,只是社会发展到这个阶段,人性被凸显,人文底蕴使然。
为什么有些人故意杀人却没有判死刑呢?这是一个刑法犯罪论与刑罚论的基本问题,考虑的不仅仅是杀人的犯罪行为,死亡的犯罪结果,还会有其他诸多因素,比如犯罪的主观意图,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等。举个例子,长期遭受家暴的妇女,忍无可忍将丈夫杀害、分尸、烹煮、藏于冰箱。是不是很残暴,是不是没有人性,但是她却不一定是死刑。
还是那句话,少杀慎杀不是一句口号,更多的应是一种理念的指引。死去的人的人权没有得到保护,非要用另一个人的生命去赎罪吗?这取决于整个社会的文化影响与法律视野。
追问谢谢您的回答,也帮助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