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11月19日被打,后入院治疗,说是耳穿孔,12月15日伤愈后做法医鉴定,那里面的人让回家听电话,鉴定结果出来后会打电话通知我去拿,结果一个月也没来电话,我等不了了,自己去鉴定所问,说我的伤是能定轻伤的,但住院期间有些细节不好说,不能定轻伤,只能定轻微伤,我不服,觉得这里面有问题,要求做第二次法医鉴定,于2010年2月6日去该县级法医鉴定科说明意图,要求他们出轻微伤后,我再申请做二次鉴定,他们说要我们等电话拿轻微伤结果,这一等就又等了快一个月了,今天是2010年3月3号,我去鉴定科问了好几次,他们都说让我在家等电话,不给出结果,我问他们怎么轻微伤的鉴定结果也这么不好做吗,他们只说领导不给签字,拿不了,请问法医鉴定结果最长不能超过多长时间,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要反应问题的话要找哪个部门,哪位好心人能帮忙解答一下,我实在是冤啊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逾期未出具鉴定文书的,当事人可以主动联系询问并催促尽快出具鉴定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扩展资料:
法医鉴定的程序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巴中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