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30000元。另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1000元、装卸搬运费500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2)将购买的烟直接运往乙企业(位于县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5000元、增值税850元,乙企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3)甲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5000元,80%用于生产A牌卷烟,本月销售卷烟17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16500元;
(4)企业职工浴池领用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的劳保用品,成本8600元,领用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合法的运输发票的居民用煤炭制品,成本32360元(包括买价30000元,运输成本1860元,装卸费500元)。
(A牌卷烟的不含增值税调拨价为98元/条,本月取得的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乙企业代收的消费税为17520.86元)
要求计算下列问题:
(4)甲卷烟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甲卷烟厂应交消费税=416500*0.45+17*150-21108*80%=171588.6
0.45怎么来的呀?一箱是个什么标准?150怎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