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拖车费和停车费保险公司报销吗?

如题所述

主题\x0d\x0a\x0d\x0a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付拖车费、吊机费与停车费。\x0d\x0a\x0d\x0a案例\x0d\x0a\x0d\x0a2008年9月16日,邵先生为自己的私家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一年。2009年9月14日,因天雨路滑,邵先生驾驶被保险汽车在同三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现场指挥将事故车辆拖运至同三高速公路下属的临港停车场施救,邵先生为此支付了除修车费以外的吊机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合计4239元。\x0d\x0a\x0d\x0a事后邵先生持支出相关费用的单据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却被告知,该笔费用不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之内并拒绝赔付。邵先生对此感到不解,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车辆发生事故时产生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作为保险合同附件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中也明确写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为此,邵先生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x0d\x0a\x0d\x0a解读\x0d\x0a\x0d\x0a现实生活中,很多保险公司对发生事故车辆产生的吊机费、停车费等以不属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为由拒绝赔付,车主因为该笔费用数额不高,不想耗费时间和精力去较真,往往放弃了继续主张的权利。那么,该笔费用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付呢?\x0d\x0a\x0d\x0a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但是哪些属于必要的施救费用,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条款中都未作出明确的说明,这也是造成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的原因。结合到这个案例来看,邵先生所支付费用到底属不属于保险公司所要求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是争议的关键问题。\x0d\x0a\x0d\x0a首先,邵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从吊车、拖车再到车辆的停放,都是在交警部门的指挥下完成的。作为车辆驾驶人,邵先生必须要听从行使行政职能的交警指挥,其本人根本没有自主决定如何施救的权利,也不可能避免该笔费用的发生。而且,如果任由事故车辆停留在事故现场,也会造成损失的扩大。因此,拖吊与保管车辆是属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x0d\x0a\x0d\x0a其次,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尤其是作为保险合同附件的《汽车损失条款》中关于双方责任与义务的约定,投保人是没有权利选择或者修改的,只能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合同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合同双方对“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产生争议而保险公司又未明确在合同中写明施救费用内容的情况下,应当作有利于邵先生的解释,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邵先生所支付的拖车费、吊机费与停车费。\x0d\x0a\x0d\x0a本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当中。在私家车与日俱增以及车主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因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施救费”作出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笔者建议,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制定方,应尽可能的对“施救费”的范围作出详细的解释与约定,以避免今后类似争议的发生,无谓消耗车主、保险公司的精力与成本,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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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0

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车费,保险公司不予报销。

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拖车费用,如果车辆购买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拖车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交通事故中拖车费理解为保险条款中的施救费,按照施救费标准可以赔偿。

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也是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而拖车费在保险中一般称之为施救费。

扩展资料:

案例

2014年11月23日,肇事司机毕某某驾驶车辆吉BA****重型半挂车行驶至荣乌高速鱼鸟河路段处与前方行驶的原告车辆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认定,肇事司机毕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吉BA****重型半挂车挂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0560、拖车费4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的修车费、拖车费系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损失,要求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1506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损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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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5-13

可以找保险公司报销。

解释原因如下:

一般情况下,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且无法继续行驶的情况下才会叫拖车,所以拖车费理赔和正常车险理赔是一样的,但需要额外提供拖车费发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车主获得拖车费理赔的条件之一就是投保了车损险。

报销材料如下:

车辆维修发票、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拖车费发票或收据(拖车费以施救费标准为准)、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

扩展资料:

收费标准

拖车费由市场定价,属于拖车服务部门或单位自行决定;下面以《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的通知》为例:

1、牵引5公里(含)以内,按次收取基本公里牵引费;

2、超5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超基本公里牵引费;

3、单次不能超过一千五百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平安保险官网-拖车费保险公司怎么赔?

                        百度百科-拖车费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5
主题

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付拖车费、吊机费与停车费。

案例

2008年9月16日,邵先生为自己的私家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一年。2009年9月14日,因天雨路滑,邵先生驾驶被保险汽车在同三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现场指挥将事故车辆拖运至同三高速公路下属的临港停车场施救,邵先生为此支付了除修车费以外的吊机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合计4239元。

事后邵先生持支出相关费用的单据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却被告知,该笔费用不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之内并拒绝赔付。邵先生对此感到不解,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车辆发生事故时产生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作为保险合同附件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中也明确写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为此,邵先生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解读

现实生活中,很多保险公司对发生事故车辆产生的吊机费、停车费等以不属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为由拒绝赔付,车主因为该笔费用数额不高,不想耗费时间和精力去较真,往往放弃了继续主张的权利。那么,该笔费用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付呢?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但是哪些属于必要的施救费用,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条款中都未作出明确的说明,这也是造成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的原因。结合到这个案例来看,邵先生所支付费用到底属不属于保险公司所要求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是争议的关键问题。

首先,邵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从吊车、拖车再到车辆的停放,都是在交警部门的指挥下完成的。作为车辆驾驶人,邵先生必须要听从行使行政职能的交警指挥,其本人根本没有自主决定如何施救的权利,也不可能避免该笔费用的发生。而且,如果任由事故车辆停留在事故现场,也会造成损失的扩大。因此,拖吊与保管车辆是属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

其次,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尤其是作为保险合同附件的《汽车损失条款》中关于双方责任与义务的约定,投保人是没有权利选择或者修改的,只能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合同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合同双方对“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产生争议而保险公司又未明确在合同中写明施救费用内容的情况下,应当作有利于邵先生的解释,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邵先生所支付的拖车费、吊机费与停车费。

本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当中。在私家车与日俱增以及车主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因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施救费”作出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笔者建议,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制定方,应尽可能的对“施救费”的范围作出详细的解释与约定,以避免今后类似争议的发生,无谓消耗车主、保险公司的精力与成本,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12-21
在交通事故中拖车费和停车费,保险公司等下进行报销,因为这些费用都是在本次事件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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