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条件
1、侵权行为
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
2、合同责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停车场收取保管费为车主保管车辆,因管理员疏忽而致车辆丢失,根据保管协议,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动物
4、共同海损
保险标的因共同海损造成损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上述损失后,有权向共同海损受益人代位追偿
5、质量责任
当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在具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的,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则由保险人赔偿损失。保险人在赔付后又查明事故的实际责任人是第三人的,应向第三人求偿
6、保证追偿
保证及信用保险是从民法担保制度中的保证发展而来的,它是就被保险人履约、信用等向债权人的一种担保,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信用危机时,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债务,由此,就产生了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
扩展资料:
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位求偿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位求偿
工程保证保险中,代位求偿权有哪些行使限制?能否抗辩?-工保网
对于同一损害,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对第三人也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防止被保险人在一次损失中获得双重或者多重补偿,《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即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可以向对保险事故负有法律责任或是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中保协发布的四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示范条款(下简称“示范条例”)由此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扣除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后的额度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下文将对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分析,并对该权利行使提供建议。
1、工程保证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基础
关于保证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争议历来聚焦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否包括投保人。至今学界仍未就此达成统一声音,但业界已有多重声音支持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
从司法实践上看,早在201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便于中《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从保险实务看,无论是各地试点文件(如厦门市《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还是银保监会同意大地财险经营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适用于建设工程类保证保险),以及中保协示范条款,都支持工程保证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本文也将在中保协示范条款的框架下探讨工程保证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原则。
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来源是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请求赔偿权利,本质上是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取得方式符合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并不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需由被保险人将其对投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
由此示范条例规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转让方式包括签具“权益转让书”等,具体需依据保单规定。这也属于示范条款“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中的“必要的文件”。
为确保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示范条款明令禁止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且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限制
代位求偿权是为贯彻损失补偿原则而创设的权利,其上位概念限制了保险人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在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范围首先限定在赔偿金额扣除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后的金额内:由于工程保证保险合同可能约定投保人有义务交纳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因此保险人依据示范条款在赔偿后有权在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中先行扣除,相应的,后续保险人仅能对保证金不足清偿赔款的部分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
另外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范围其次还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的赔偿金额。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在代位追偿中的体现,以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补偿而产生不当得利。
因此,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范围为赔偿金额-保证金额-被保险人已从代位求偿对象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4、代位求偿对象对代位求偿权的抗辩
由于代位求偿权依附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面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代位求偿对象对被保险人享有抗辩权。但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中代位求偿对象只能向保险人主张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保证保险中代位求偿对象不仅可以主张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而且可以主张其对保险人的抗辩。
在保证保险中,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主张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此外其代位求偿权还包含对保险人超范围赔付之抗辩:若保险事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或是保险人的保险赔付与真实损失不符,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则投保人可以此抗辩事由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抗辩。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来源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渡,向投保人行使该权利也符合工程保证保险的设定目的。对于保险人而言,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范围内积极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而充分发挥代位求偿权避免应负损害赔偿损害责任的第三人免责、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