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

本人为应届毕业生,与某一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书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只规定了12个月的试用期,违约金为2000元,但根据07年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2个月的试用期是违法的,请问我可不可以解除就业协议而不用赔偿2000元的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就等于你们签订了一年的劳工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想离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就可以了。 试用期工资比约定试用期后工资低,可以提出要求补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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