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探析

如题所述

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反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而税法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照合并科目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应税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发生免税合并,按账面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属未实现损益,待损益实现时再纳税或抵税。
  (四)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低于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在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并规定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六)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税法规定研究阶段发生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50%。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
  (七)分期销售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税法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计税收入。
  (八)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九)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按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部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广告费在税前可允许扣除的比例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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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27
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反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而税法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照合并科目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应税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发生免税合并,按账面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属未实现损益,待损益实现时再纳税或抵税。
(四)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低于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在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并规定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六)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税法规定研究阶段发生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50%。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
(七)分期销售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税法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计税收入。
(八)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九)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按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部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广告费在税前可允许扣除的比例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2个回答  2018-07-25
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反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而税法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照合并科目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应税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发生免税合并,按账面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属未实现损益,待损益实现时再纳税或抵税。
(四)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低于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在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并规定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六)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税法规定研究阶段发生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50%。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
(七)分期销售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税法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计税收入。
(八)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九)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按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部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广告费在税前可允许扣除的比例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3个回答  2018-08-24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关系(以下简称“会、税关系”)有两大模式,第一类是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即税收制度对一国企业会计的影响大于公认会计准则,法国、德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类是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分离模式,即会计制度与税法相互独立,纳税人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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