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承接甲方工程,甲方资金不足,乙方垫资,合同写明垫资需支付月5%利息,这样合法吗?

乙方接了甲方的一个建筑工程项目,为甲方提供建筑所需的钢材,但甲方无资金缴纳钢材材料款,乙方以垫资方式替甲方结清。与甲方签订合同写明至垫资之日起对所垫资金支付每月5%的利息,并于工程完结之日本息全部结清,现在工程已经完结,甲方拒绝支付乙方的垫资利息,只答应偿还垫资本金。后双方商量利息改为3.5%,但甲方仍不愿意支付利息。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垫资利息能胜诉吗?几率有多大?证据补充:合同、垫资协议

企业之间是不能相互借款的,你们签订合同时将这个钱约定为利息对乙方是不利的。你可以起诉,建议在诉讼中将利息解释为占用乙方资金所承担的乙方损失和管理费。追问

经过是这样的,我们作为承包商,承包其钢材项目,然后我们去找的钢材供应商提供材料,我们全额支付了供应商的材料款,而甲方以资金短缺为由未向我方支付材料款,合同中将这一部分款项约定为垫资,实际上是他们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材料欠款,因欠款周期比较长,我方承担经济压力较大,故预定这部分款项应支付5%利息。这样也只能想法院解释为占用乙方资金所承担的乙方损失和管理费吗?谢谢高律师

追答

本身是欠款就不应该写垫资。利息高于银行利率4倍,法院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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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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