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然后就是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特点: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②原则上必须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
参考资料: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区分原则的含义。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①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②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③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举其要者:①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②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③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23条)④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12条)
什么是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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