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临时股东大会: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以决定临时出现需要股东表决的公司重大事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般是公司内部情况变化,特定主体提议召开等。



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一般投资者更为关注的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包括主要股东变更、收购兼并、重大人士变动、调整股利政策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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