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跨月作废冲红问题

我3月份开了一张专票出去。今天4月18号了,客户才说有错给退回来。现在已经跨月了,3月份的税早就缴纳了,现在我不打算开红票,也不把那张票作废,就当他是正常票。我在开一张一样的票给客户可以吗?
税款有3千多啊

税务部门会对滞留票原因进行检查的。所以正确的办法只能是申请红字冲了之后重开。红字申请是对方向税务部门提起申请的。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扩展资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根据此条,就填写地税红字发票的处理意见如下:

情况1、如接受劳务方未作帐务处理,发票可以退回的

处理1:若发票未缴销,不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的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劳务收入的凭证,然后按实收款项补开发票。

处理2:若发票已缴销,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联注明“作废”字样。

根据收回的发票开具红字发票,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红字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

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情况2、如接受劳务方已作帐务处理,发票无法退回的

已认证通过的情况

1、写一份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防伪税控内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打印两份,并将数据导出到U盘内。

3、带着申请单、U盘、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到纳税评估科或税管员处,出具调查稿。

4、将开具好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拿回来,寄给开票方,并做进项税转出。

应凭对方复印的发票和有关证明(要有单位公章或消费者个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开具红字发票。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红字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提供的资料证明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可以不需要购货方的拒收证明,直接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各地税务规定没有什么区别。

附:企业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手续作如下规定:
(1)因开票有误等原因销货方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或者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可以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提醒注意:发票未交付购买方的,必须在开具有误发票的次月办理;拒收专用发票的,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并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拒收证明(拒收证明必须加盖购买方的公章)
(2)除开票有误外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已认证抵扣的发票,因发票模糊不清元法认证的发票,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退货,折让等等)全部必须由购买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手续。
(3)开票有误仅指:企业名称、地址、帐号、货物名称等明显开错。(特别提醒注意:纳税人识别号开错、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错不属于开票有误范围)
(二)企业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注意事项:
1、《通知单》右上角的16位编号不得输错,该编号为全国唯一编号。
2、应正确选择开具发票的“类别”,请正确选择“专用发票”还是“废旧物资发票”
3、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上的“金额、税额“应与《通知单》上的”金额、税额“一致。
企业如果出现上述错误或其他情况,企业在防伪税控抄报税时系统将无法对《通知单》进行核销。
第2个回答  2015-11-01
  再开一张,意味着你要多缴税;二、因为不存在真实业务,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触犯刑法;三、你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红字票,后再开正确的发票。
第3个回答  2010-04-18
跨月不能作废,但不开红票,直接再开一张就重复了,那是需要重复纳税的啊,估计老板不会同意。 应该向税务局申请红票审批表,开红票后再给客户重新开一张就行了。
第4个回答  2010-04-23
一、你再开一张,意味着你要多缴税;二、因为不存在真实业务,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触犯刑法;三、你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红字票,后再开正确的发票,分5种情况,比较复杂。详见:注税考试《税法一》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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