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树立正确的诉讼证据观

如题所述

  证据顾名思义是指证明事实的根据。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按照证据的属性又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本证与反证等。
  正确认识证据“三性”,确立科学证据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证据的三大基本特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能否对待证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表现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与客观事实一致。
  确立科学的证据观,就是要摆脱对证据盲目求多、一味求大的认识误区;明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构成统一的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准确围绕“三性”调查取证。在办案过程中,准确围绕证据的“三性”,排除干扰、有的放矢调查取证,取得完整全面的证据,是执法办案的灵魂。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4-17
1.遵守法律2.懂得相应的诉讼程序和实体法律3.增强法律信仰4.真实。负责
第2个回答  2010-04-17
诉讼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是法院判明案件的依据,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当庭质证、认证的广泛推广使用,证据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的作用,然而在诉讼中,有关人员却无视法律捏造事实,有意掩盖事实真相,向法庭随意出据伪证。据统计在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中,伪证占有25%的。伪证的存在,给当庭质证、认证、当庭审判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严重干扰民庭审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公正执法,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故此,对其予以探讨十分必要,这对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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