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
1、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已被广泛接受,这里笔者已无需多议。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
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2)所谓的"实际情况"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实际负担能力,其他如社会同情因素、责任主体所尽义务的多少等,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分担并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3)判决时应使责任分担公正、合理,切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4)对受害人的赔偿应限于直接损失,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的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二)具体校园伤害事故
根据过错主体及其过错程度的不同,具体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范围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l、校方一方有过错造成校园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l)、教育设备、设施倒塌、损坏、爆炸
(2)、在学校组织的或教师违规组织的各种校内、校外社会实践、文娱、体育、春秋游等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3)、校内建筑、水、电、汽施工活动中对学生造成伤害
(4)、正常教育教学时间有关管理人员、教师擅离岗位,学生失控造成偶发性伤害事件
(5)、违反教育常规,违反教学大纲要求造成学生伤害事件
(6)、学生在校食物中毒,防病治病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群体性不良反应等。
2、学校、学生和肇事方共同过错造成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民法通则》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共同过错人按各自过错行为和程度分负民事责任;受害学生有过失和故意的而加害人无过错的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则加害人只对自己的过错承担应负民事责任。
3、学校没有过错或学生自我伤害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伤害的,适用过错推断原则。即当校园伤害事故发生时,法律直接推定学校主观上有过错,但允许学校举证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发生方可免责。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学校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也可给予适当补偿。因为老师确已尽责亦未擅离岗位,学校管理相当严了,事故仍在无法预料与无法制止中发生,学校则不应承担责任。此类型事件有:
(l)、学校正常的对违纪学生批评、教育而引发的学生出走、逃学、服毒等突发事件。
(2)、不可预见性伤害:即校内、校外活动中,学校尽管对学生安全进行了详密安排仍不能避免的伤害,如:课间或体育自由活动中学生自行打、闹、嬉戏造成的伤害
(3)、学生自行违纪翻越教育教学设施引发的伤害 (4)、学生请假、因病,在校内因自身原因造成伤害。
(5)、地震校舍倒塌、突发洪水围困学生,无法搭救,学生被水冲走
(6)、学校、教师做到守纪守法,又做到严守规章照看、管理学生,学生伤害完全由于自身过错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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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法律分析: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
因此,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A项正确。B项: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与题干不符,排除。C项: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法律主观: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其确定依据是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本题考查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则,它以过错作为规则的最终归责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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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主要依据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此原则强调,若事故系因某方过错导致,则该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若学校因校舍年久失修导致学生受伤,学校需承担学生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此外,还有过错推定原则,当家长能证明伤害由学校导致,而学校无法证明无过错时...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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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学生自身责任、学校管理职责等。1、学生自身责任:学生受到伤害是由于其自身行为或不当操作所致,法律、道德上会要求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2、学校管理职责:学校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或者管理职务,导致了某些意外事件发生时,需要负起连带赔偿等相关义务。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本题考查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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