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6-04
如果二审法院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由一审法院执行。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可以自行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第3个回答 2009-06-06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再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4个回答 2009-06-05
一审裁定仍有效,一审法院执行
《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5个回答 2009-06-04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进入二审后,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由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一审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