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没收学生手机长期不还违反了哪些法律?

老师强制要求签订一份协议,没收后到高考结束归还,途中有任何闪失概不负责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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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品是学生或学生家长用自己的汗水钱买来的,是学生个人的合法财产,如果学生在课堂上或考场上玩弄物品,违犯了课堂或考场的纪律,影响了学校教学工作和其它学生的正常学习,学校或老师为了制止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学生的物品作暂时收缴是必要的,在此期间不得使用收缴来的物品,并有义务将收缴的财物妥善的保护好。事后学校或老师应当对违章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收缴的财物完整无损的如数归还给学生或移交学生家长。如果学校或老师有以学生违规为错口,将收缴的财物长期扣押,概不归还,或占为已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规定,学校应当返还财产,受到损坏或不能返还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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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11
暂时没收是允许的,但要考没收的事由,比如你用它作弊被抓到,那么暂时的收管是可以允许的

但后一条是无效条款,也就是说有任何闪失概不负责,物权法里明确规定,风险的承担随占有而转移,物品在保管人处丢失或者毁损,保管人必须负责,他自己的规定大不过法律

LSS上的更是胡扯,就算这真的是个合同,也是一个没有平等地位和意愿自由的合同,自始无效,事实上就是强行占有,什么无偿保管不负责任,完全是胡扯
第2个回答  2009-06-10
一楼的乱七八糟说了一堆屁话!

若有签订协议,则学生与老师之间形容保管合同,老师有义务保管手机;

但因为是无偿保管,所以,老师除非是故意 或重大过失导致手机损坏的,不须赔偿.
第3个回答  2009-06-10
老师没权没收……敢没收就报警!最简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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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09-06-10
老师这是为了学生的学习嘛,没必要较劲吧。现在高考已经结束了,想必手机也归还给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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