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准备结婚了~~~和一个不爱的女人~~~因为需要!!!
我准备者随时离婚!!!家里出钱买的房子,在我的名下。
可我不想5年后把父母买的房子分她一半。我该如何做?不能婚前财产公正,因为那样会让她知道我的意图的,会吓跑她的。而她的各方面条件非常适合我(只有一点,因为我心里有另外一个女人,可那个女人已经结婚了,所以我不得不结婚)。
我准备给父母写张欠条,房子的价格差不多。然后去公证处公证。
不知道10年之后离婚的话这张欠条可否作为依据呢?会不会因为是结婚前的欠条,而不会影响到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呢(欠款依然为我个人所有)???另外公证的话是按欠条上的款额的%比来计算么?会有多少?
如果10年后离婚的时候,她要是现写一张欠她父母的欠条,是否也有用呢?
请不要讨论我的RP问题,请回答我的疑惑。
如果能解答我心中的疑问,回答的好连续追加!!!
新婚姻法规定: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问题是,如果等结婚的时候,女方要求把她的名字也写入房产证上呢?那就不属于个人财产了。另外,如果将来把这个房子卖了,换新房子,那么也会变成公有资产的。所以我准备写一张欠条。公证一下也好。 但是就怕婚前的房子有变化会变成共有资产,而欠条依然算我自己的。那可怎么办呢?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结婚后这个房子卖了,以后换了房子,那个房子是否会算做共同财产?怎么办???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婚前毫不知情的债务该怎么处理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瞒着另一方欠下的债务,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那么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二人一起承担;如果只是因为一方满足个人需要而欠下的债务,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不必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