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违反哪些相关法律?得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06年10月某一天,某校初二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板书之际,偷偷地在下面抽烟。陈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见三否认自己抽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
(1) 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现行哪些法律的规定:请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2) 如果陈老师的行为不合法,他可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回答最好不少于1000字哪

这起安全事故的罪魁祸首是老师,是老师的急功近利、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爱心。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中国教育的传统观念所致。一直以来,家长对不听话的孩子大都是采用暴力方式来进行教育的,认为“不打不成材”、“严师出高徒”、“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易变坏”。在这种传统观念影响下,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就理所当然了。

其次,是教师自身的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方面的问题。有些教师觉得自己收入低,在社会上没有地位,白学那么多知识,因而产生了万事不如意的感慨,一旦遇到不顺心的事,就向学生发泄。

最后,是应试教育所带来的一种负面作用。有些学校领导认为,只要能把学生的学习成绩搞上去,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行,甚至暗中支持和鼓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做法。

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应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本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的原则,去善待每一个犯错的学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学生重新扬起希望的风帆。

尊师重道为我国之传统观念,如教师对学生惩戒,不背善良风俗者,并不以为罪。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学生之惩戒权并无规定,学校或教师是否有此权,而引起讨论。

有认为教师惩戒权乃因父母亲之惩戒权直接委托而来,学校教师代父母为教育,故有权对学生实施惩戒。惟依我国通说认为父母惩戒权与教师之惩戒权不同,且教师并不因自父母亲权之转移而获得惩戒权。

亦有学者从美国惩戒学生法制,重新评估教育机会保障论,认为是由於学习权保障而来。是以教师为实现其教育目的,自有惩戒之必要。

以上各说各有其依据。事实上教师因教育目的之达成,於学校教育活动实施时,有授业自由、教育评价权、生活指导权等教育行为,同时对学生之生活指导有保护责任,对学校秩序亦有维持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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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30
  陈老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在民间,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家长,都普遍认同“打是亲,骂是爱”的古训,认为对学生体罚是对学生负责任的体现。即使严重一点,也不过是个道德问题,根本谈不上违法。他们认为在某种特定条件下适当采用体罚的形式有积极作用,一些家长也都有恨铁不成钢的思想,信奉棍棒下面出强龙,甚至私下与教师沟通要求对其子女进行严格管教,只要利于学习。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的某些领导者也认为体罚这种方式固然不对,但管总要比不管好,一旦任学生的毛病发展下去,轻则误人子弟,更影响学校的声誉。所以,对一些体罚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不告官不纠政策。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具体而言,该案例陈老师体罚学生何某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侵犯了该学生的权利:
  第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第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该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却损害其生理功能,破坏其身体。
  第三,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陈老师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众所周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导,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何某违反学校纪律偷偷地在课堂下面抽烟。陈老师可以用教育的方法予以制止。但陈老师在制止学生何某这一行为时,采取非法的手段进行伤害,构成了陈老师对学生何某的不良教学侵害,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过错程度是相当严重的。学生何某因上课不认真而导致陈老师对其的伤害后果,本身没有过错,更谈不上有因果关系。所以,陈老师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些法律相关规定将有助于学校对老师的管理规范化,有助于学校老师教学素质的不断提高。

参考资料:百度上综合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7-30
过失伤害 ,已构成刑法的犯罪构成,属于犯罪。
第3个回答  2009-07-29
法律谈不上,教师会下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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