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现代破产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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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篇供你参考:破产重整,又叫企业更生制度,作为一种积极的破产预防和拯救再建法律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解与配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9,68.简单而言,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256页)破产重整制度是以破产预防为核心的现代破产法最主要的制度之一,出现于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大规模社会化大生产后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突出社会价值。当时资本主义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自有资本主义的缺点暴露无遗。在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传统的破产清算退市制度往往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职工失业、社会动荡。随着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在西方的推行,法律界亦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的价值观,积极寻找防止各大经济组织破产倒闭的良方。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就是破产法改革运动的产物。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256页)破产和解制度本质上是一个偿债计划,最多就给予债务人喘息的机会,其价值诉求在于给债权人团体更多的利益清偿,并不在于企业的生死,社会经济困境的挽救。在大陆法国家,和解制度“流行甚广,却往往被束之高阁或者收效甚微”。Wood,P.R.,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1995,pp.177-178.这也正是破产和解制度对诸如债权关系、劳动关系、投资关系、税收关系、环境关系等多重社会关系调整无能的情况下重整制度横空出世并大有作为的原因。目前,破产重整制度成熟于世界多数国家,如美国、日本、法、英等。我国立法也在长期谨慎观研后,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新破产法中确立了破产重整制度。但只有司法与守法环节的正确解读和实施,才能实现重整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从笔者对新破产法实施后的破产重整案件的调研结果看,……如果不适当,重整制度的价值定位就将被扭曲,立法目标也归为乌有。本文针对此,就重整的利益制衡进一步分析,意在司法实践中遭遇重整过程中的价值冲突时,为其提供思想的启迪,以助立法目的更好地实现。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分析
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每个部门法从立法、司法、守法整个法的运行过程的根本立场和出发点。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有自己的价值选择问题,价值选择的结果是对其他价值的排斥和对已选择价值的价值序位的确定。在既定的价值体系内,也会发生价值冲突,解决好价值冲突,方能最大程度的满足多元化价值主体的多样化价值诉求,而兼顾价值主体各方的利益不失为解决价值冲突的良策。破产重整制度的基调价值就是社会整体利益,重整的目的就是实现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股东等在内的更广泛的社会关怀。破产重整制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客观上必须从拯救濒危企业入手,并当做首要任务。因此,重整制度容易被误读为制度设计侧重于对债务人利益的维护。从重整制度的性质看,重整不可能脱离破产制度的共性——债务清偿性。濒危企业之所以能停止清算,恢复经营,说明企业摆脱困境是有希望的而且旨在获得更强的债务清偿能力。重整,顾名思义,是要使困境企业从产品、资本结构到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等各方面得到调整、变革和纠正。重整制度不像破产清算旨在追求企业的消灭,它追求的是企业的再建,以再建来承担和最优化对每个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可以说,重整制度从客观上对企业的再建的起点开始,到了对债务清偿和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终点,最终体现了包括拯救社会经济大局和维护就业等社会整体利益的本位价值。对重整制度的价值分析过程可以从以下两个重点反映出来:
(一)重整是为弥补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在复杂利益冲突中的不足而生
作为社会上层建筑,重整必须反映经济发展的诉求和助其实现相应的诉求。比之破产重整发轫之际的上世纪70年代,今天世界经济的各个元素早已密不可分,各种生产要素、各经济部门、各个公司或企业都密切相联,利害攸关。任何国家的一个大公司的破产清算,除了意味着本公司生产资源的浪费和职工的失业外,众多的法律关系主体都将受到影响,他们包括:投资人、债权人、所在地区、消费者、职工、管理层、破产公司所在的产业、该产业的上下游产业及辐射产业的相关关系人,以及国家税金的严重损失和大规模社会动荡。正因为此,我国的许多地方政府都不希望设立在该地区的中央企业破产,因为一旦企业破产,围绕该企业生存的企业就不再有生存的机会,在该企业就业的人员就成为失业人口,接着就成为地方政府必须解决的难题。重整制度正是为了避免困境企业走向破产清算的一定程度的国家干预的司法强制制度,体现了社会资源的趋利避害。从破产制度的发展和重整的历史使命看,重整就是为弥补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在复杂利益冲突中的不足而生 。
在破产程序目的的立法体例上,区分为清算主义和再建主义两种,清算主义是破产法的原始模型,以债权的受偿为价值核心;再建主义主张,在保全债务人资产和营业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偿债安排,使得债务人企业得以拯救与复兴,并使得债权人得到清偿。覃有土194页。再建主义是在20世纪70年代破产法改革伊始被提出来,并以和解和重整为改革成果。任何一种制度在追求其主要目的时,均需考虑多种相互交织并相互影响的利益因素,否则欲速则不达。破产清算的单一化利益考虑中,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都被司法程序强制淘汰出局,其中包括经过努力后可以复兴的企业。并且,从清算结果看,债权人所获甚少或者受偿落空。破产和解的到来,修正了破产清算单一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教条和极端。但破产和解也仅仅是一个延缓偿还期的偿债计划,并不全面在意企业的生死,从和解制度的设计看,在程序上也不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所以随着担保物权的行使,企业就相应地丧失了生产物质,更加难以逃避消亡。破产和解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在很多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新西兰,被认为”收效甚微”。Wood.在澳大利亚,这种程序被批评为”缺乏灵活性,费用昂贵而且旷日持久。”Crutchfeild,P.,corporate Voluntary Admimistration law,2d Ed.,1997,p.3.笔者认为,破产和解制度的价值定位看比破产清算有时代进步性,但却难脱其窠臼;比之重整,表现出视野保守调整无力的缺憾,与现代破产法“社会本位观”的价值取向“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迅被重整制度挑战。重整制度不仅继承了和解制度的优点,而且弥补了和解制度的不足。和解制度可以看做是破产制度向重整制度发展的过渡阶段。齐树洁主编,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9页。因此可以说,重整制度无非是视野更加开阔,着眼于社会全局,其本身是对法律关系深化调整的产物。从破产重整的产生过程也可以清晰地看出破产法价值目标的演进的轨迹:“债权人本位——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并重——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
重整制度本着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的主要价值目标,以企业复兴为起点,围绕多重法律关系展开工作。在多系列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动态变化中,鼓励了各种符合秩序要求的行为和事件的完成。
(二)最集中地体现了现代破产法“破产预防”的立法宗旨
正如前所述,尚未产生重整制度的早期破产法是一种优胜劣汰机制。应当说,适用该制度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确实已经“病入膏肓”,应当衰落消亡,退出市场的有限空间以便使资源优化配置。但也应当看到,“重整比清算在经济上更有效率,因为它维持了企业的就业和资产。”House Report 95-595,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on Bankruptcy Law Revision,95th Cong.,1stsess.(1977).有个比方生动地说明了“重整比清算在经济上更有效率”:如果把困境企业比作一匹病马,那么,对其有两种选择,或者杀马卖肉,或者把它治好。很明显,马肉的价值与活马的价值是不可比拟的。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是寄托于“马肉”的价钱好呢?还是寄托于“活马”的价值好?其答案是不言而喻的。(覃有土,260页)而破产制度的实践带来的反馈是,对于陷于财务困境的市场经营主体一味的强调破产淘汰出局并非是万全之策,它可能是对有重建希望的企业的人为扼杀,可能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和未来社会福祉的长久低迷。随着破产清算越来越明显的弊端,人们更加清晰的认识到把病马医好是最有经济效益的一种出路。对困境企业关注焦点,也渐从清算偿债转到了预防破产上来。于是, “预防破产”思想成为近代破产立法的宗旨之一,其立法体现首推破产和解,和解制度是对以清算为本位的传统破产的僵直性的缓和,由对债权人的重点救济转向对债务人利益的兼顾考虑。但是,和解制度的固有缺陷对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根本原因,比如常见的内部治理结构、经营计划和方针、管理体制等无法深化改革。藉此,重整制度则要求从企业的内部治理、经营计划和方针到管理体制等各方面积极调整,深化改革甚至以牺牲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短期利益为代价,从而综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挽救濒危的企业,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重整的目的在于“立”,而不在“破”,这是重整制度的优越性所在。企业创办并非易事,在经济腾飞、竞争激烈的当前社会环境下,要使企业顺利生存和发展,更是不易,设备配置、员工训练及顾客信赖等,也均非一朝一夕可以获得,一旦破产清算,其多年锻造的商誉等无形财富毁于一旦。重整制度既清理债务,又拯救企业;它一方面通过清理债务,消除困顿的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达到拯救企业的目的,另一方面又通过拯救企业,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从而更好地清理债务。这样,就在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积极关系。因此,对一个有继续存在的价值或可能的濒危企业,重建费用和重整时间都比较适合的话,就应该申请重整,协调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制定完备可行的重整计划,谨慎、勤勉、尽责地去实施重整计划,努力拯救企业,使其免于解体,获得再生与发展。
应当强调的是,重整的目标只是拯救那些值得拯救和能够拯救的企业,而不是盲目地阻止破产清算和不加区别地保护那些无可拯救的企业,只有这样才符合立法的应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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