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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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其性质为拥有不动产所有权而延伸出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是所有权的组成部分,不需要单独地进行公示,一旦拥有所有权,自然地拥有相邻关系。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有其独立的发生原因和权能,要进行独立的公示。

二、取得方式不同

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扩张,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当然地就被设定了相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地役权则是根据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自愿达成的约定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限制程度不同

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社会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最低合理限度内利用相邻不动产,超出这个合理限度,相邻不动产物权人有权拒绝或请求排除妨害,可见这种限制是双向的。例如,村子里甲乙两家相邻,只有一条路可走出村外时,甲乙必须给彼此提供便利。

地役权是当不动产物权人想超出合理限度利用或限制相邻不动产时,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向其支付一定的对价,设立地役权时方可使用,可见地役权的限制是单向的。例如,村子里甲乙两家相邻,有数条路可以走出村子,乙若不想绕路要经过甲家土地时,需要获得甲的同意,支付对价才可。

四、有偿无偿、存续期间不同

相邻关系中,除非权利人行使权利给邻人造成损失,否则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相邻权人的权利义务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随着所有权的存续而存续,如果相邻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也不再受到该不动产上相邻关系的制约。

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同时,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且可以设定永久地役权。

五、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同

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因此相邻权具有天然的对抗属性,不因不动产的流转而消灭。

地役权则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只有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救济方式不同

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一般需要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

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侵害的请求之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相邻关系

百度百科-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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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的内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总的来说,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说的(如房屋使用时最基本的采光、通风、通行、排水等等,说的夸张一点,如果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则不动产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使用);而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是提升不动产价值来说的(如向远处眺望、便利的通行等等,如果不严谨的说,地役权收到侵害,则不动产的价值会降低到普通不动产的一般价值,但不会影响使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12-22
1、概念不同;
①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②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
①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②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第3个回答  2019-10-20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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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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