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以前单位分的公房,1999年由我爷爷出资购买了产权,产权人是我爷爷和奶奶两个人。同住人有我父亲母亲,大爷大娘和姐姐。后来因为地方太小,我父母就在外租房居住,我大爷大娘和姐姐跟爷爷奶奶住在这个房子里。我大爷大娘不孝顺住在同一所房子里都不照顾老人,跟老人关系很差都不说话,2006年爷爷查出患有癌症,大爷大娘一家为了逃避照顾老人的责任一家都搬到另一个地方租房住。但是房间还是放着他们的东西,锁着门不让我们进。他们偶尔大概过一两个星期会回来住一晚。爷爷很伤心就在弥留之际2006年6月将房子以买卖的形式卖给我了。并立下遗嘱,将房子给我一个人。现在爷爷去世了,大爷将我和奶奶告上法庭,说他们是同住人,没有经过同住人的书面同意,要求法院判决我跟爷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就想问一下,他们都已经搬出去了,只是偶尔回来住一晚还能算同住人吗?他们的户口倒是在爷爷的房子里。
非常感谢大家的热心帮助,情况是这样的,早在2006年爷爷和我就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房产证的名字是我。现在大爷将我告上法庭,要求判决我跟爷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就是他们是同住人没有同意。我看了他们提交的诉状,有一个《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确实有“经同住成年人(指同户籍常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同)和已购公房共有权人(无共有权人的除外,下同)书面同意”这么一条。不知道这个试行意见和暂行办法算不算法律呢、
参考资料:中华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