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房,有产权,产权人是否可以自由买卖房屋。

我爷爷以前单位分的公房,1999年由我爷爷出资购买了产权,产权人是我爷爷和奶奶两个人。同住人有我父亲母亲,大爷大娘和姐姐。后来因为地方太小,我父母就在外租房居住,我大爷大娘和姐姐跟爷爷奶奶住在这个房子里。我大爷大娘不孝顺住在同一所房子里都不照顾老人,跟老人关系很差都不说话,2006年爷爷查出患有癌症,大爷大娘一家为了逃避照顾老人的责任一家都搬到另一个地方租房住。但是房间还是放着他们的东西,锁着门不让我们进。他们偶尔大概过一两个星期会回来住一晚。爷爷很伤心就在弥留之际2006年6月将房子以买卖的形式卖给我了。并立下遗嘱,将房子给我一个人。现在爷爷去世了,大爷将我和奶奶告上法庭,说他们是同住人,没有经过同住人的书面同意,要求法院判决我跟爷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就想问一下,他们都已经搬出去了,只是偶尔回来住一晚还能算同住人吗?他们的户口倒是在爷爷的房子里。
非常感谢大家的热心帮助,情况是这样的,早在2006年爷爷和我就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房产证的名字是我。现在大爷将我告上法庭,要求判决我跟爷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就是他们是同住人没有同意。我看了他们提交的诉状,有一个《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确实有“经同住成年人(指同户籍常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同)和已购公房共有权人(无共有权人的除外,下同)书面同意”这么一条。不知道这个试行意见和暂行办法算不算法律呢、

可以的。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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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20
广东胡律师说的对。

首先,你爷爷奶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我国房产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他们有权利将房屋出售给你,但是建议你尽快和你奶奶一同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变更房产登记,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你的权益。

其次,你爷爷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房子给我一个人。”,根据遗嘱,你大爷大娘也是无权继承属于你爷爷那部分房产的。当然,若已经达成买卖协议,并办理了变更登记,这个问题就不用考虑了。我这样说,只是排除你大爷大娘继承的可能性。

最后,我国对于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的权益也有规定,我具体记不清了,不过你大爷大娘这种情况应该是不符合的。

最好聘请一个专业律师吧,具体的情况可能更好操作一些。祝你好运哈。
第2个回答  2009-07-21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1:他告就让他去告,你请个律师就辩就行,他要告那是他的权利。

补充回答:这个法律条款我现在还一时想不起来是哪一条。

房产证上是你爷奶的名字话,他们有权卖给你,不需要经所谓的同住人同意,户口也不能左右产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7-19
可以

参考资料:中华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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