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本案的主要理由是,土地承包合同是户主一个人签的字,反映不出土地承包是否有出嫁女的份,不能证明出嫁女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实际情况是村里承包土地是按承包户人口算的,只不过合同是家庭户主一个人签字和村小组订的,象这种情况怎样才能让法院受理。问题是法院不看你的户口是否迁出,而是看合同上有无你的名字,法院的观点是有名字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反之亦然。法律对集体经济成员的资格是如何规定的?有无这样的规定?法院这种观点正确吗?如不正确出嫁女的权益怎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