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企业如何开当地销售发票?

我们公司是南宁市的,但现在跟下面县份签订的合同,客户一定要当地的发票,请问这发票是要怎么开?(是销售货物的)另外需要带什么资料去开呢?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到外地销售的货物,应先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下简称“外销证明”)回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需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销地税务机关不征税。如不开具“外销证明”的,企业在外地销售货物的收入仍应回到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销地税务机关可征收增值税,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金。企业申报纳税时可凭销地税务部门按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应纳税金。
普通发票代开
(一)申请
需代开建安、房地产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携带完税证明、有关合同、协议或发生业务往来的其他有
关证明资料,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范围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向当地主管发票部门申请代开发票。需
代开其他临商发票的,持完税证明,到当地发票管理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二)受理审查
发票管理部门及按规定委托的单位受理开票申请和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的,在一个工作日
内给纳税人开具发票。
需代开建安、房地产业发票的,开票人员应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属管理范围,需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是
否存在、相关证明是否属实(主要收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的劳务服务项目、单位、金额等出具的书面
确认证明)。
需代开其他临商发票的,审查确认其完税证明是否真实,未提供完税证明的,须缴纳税款。
(三)、税款征收
发票管理部门及按规定委托的代开单位,须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确定其适用的税目、税率
,按规定征收税款,无论纳税人是否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是定期定额还是查帐征收方法,均须征收税款,提
供完税证明。
(四)开具发票
审查无误后,发票管理部门使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完税证明信息,开具打印发票。同时须在发票
上加盖本单位的“代开发票专用章”,注明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
(原件)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代开发票应收取发票工本费。
(五)资料管理
开票人员和收款人员做到逐日对开具的发票使用情况、开具的缴款书进行登记,每月进行汇总、核实。

代开窗口应每日对开具发票所收取的税款、发票工本费及时存入指定银行,每月进行盘点核实。
(六)违规责任
代开发票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代开范围,放宽代开发票条件,不得截留代征税款。对税务人员、委托代
开单位违反规定的,按《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导致
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代开发票,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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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31
应当向销售行为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开机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给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视同销售行为称作异地销售。
2.《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另外,《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还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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