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法庭上能向债务人索要利息吗

如题所述

不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4-08
听一个小伙伴抱怨说,好心好意借钱给朋友,为了不破坏友谊,借条都没写,更没有约定利息。现在因资金周转问题,想要对方还钱,竟遭拒绝。

小伙伴很气愤,欲要回本金,也想要最高额度的36%利息,那么,这样的想法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如果真的想要保留欠条,那该怎么写呢?

1、借钱没约利息,事后能要吗?

根据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

2、利息最高可以约多少?

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我们可以看一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我们来记住几个数:24%及36%。

1)

约定利率在24%以内的:

约定利率不超过24%的,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债权人向法院主张还款同时要求利息的时候,法院是会支持的。

2)

约定利率在24%~36%的:

24%~36%期间的利息区间,属于“自然债务”,意思是借贷双方约定年息在24%~36%之间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拒绝支付,合法;债务人支付后,债权人拒绝退还,也合法。

但是如果诉讼到法院的话,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3)

约定利率超过36%的:

如果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年利率36%,甚至更高,那么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法定年息也不得超过24%,因为超过36%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借钱没约利息,逾期后能要吗?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借期内也不曾支付过利息,债务人逾期未还款,该小伙伴可按目前规定主张年息6%的逾期利息。

4、没有借条,该怎么维权?

这也是很多人在现实中遇到的问题。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的产生,多数基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信赖和期待,未签署正式借贷合同,这就导致在要求对方还款时产生很多风险。

建议

如果没有条件,那么应该打一个借条。借条,应该是一个借款合同的简略版,但还是应该对双方基本信息、借款目的、债权本金、利息计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本金归还方式进行约定。打完借条,支付借款的时候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这样还能保留转账记录,并可以要求对方再打一个收条,确认对方收到了款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4-08
没有约定利息的欠款,不能要求给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但可以索要借款期满后没有偿还期间的逾期利息。也就是说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欠款人逾期没还,是可以向欠款人索要逾期期间的利息的(自逾期未结清货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偿还利息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欠款人逾期未结清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不就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责任。

扩展资料:
利息损失计算起点:
付款期限决定了逾期付款违约损失的起算点,付款期限截止之日即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开始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
在双方未书面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被告应依双方的交易习惯在每年年底结清所欠货款,被告经原告同意出具了欠条的行为,但双方并未因此达成变更支付货款期限的意思表示,原告亦未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从最后一次逾期未结清货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第3个回答  2021-04-08
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欠款人逾期没还,是可以向欠款人索要逾期期间的利息的(自逾期未结清货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偿还利息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欠款人逾期未结清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不就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责任。
扩展资料:
利息损失计算起点:
付款期限决定了逾期付款违约损失的起算点,付款期限截止之日即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开始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
在双方未书面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被告应依双方的交易习惯在每年年底结清所欠货款,被告经原告同意出具了欠条的行为,但双方并未因此达成变更支付货款期限的意思表示,原告亦未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从最后一次逾期未结清货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欠条不同与借条,欠条的形成可能是基于侵权、买卖、服务、购销等关系,其反映的是法律关系背后的结算结果,属于一种单纯债权债务的体现。对欠条的性质认定应回归到法律关系本身,解开面纱方能看透本质。
第4个回答  2020-12-04
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欠款人逾期没还,是可以向欠款人索要逾期期间的利息的(自逾期未结清货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偿还利息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欠款人逾期未结清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不就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责任。

扩展资料:
利息损失计算起点:
付款期限决定了逾期付款违约损失的起算点,付款期限截止之日即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开始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
在双方未书面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被告应依双方的交易习惯在每年年底结清所欠货款,被告经原告同意出具了欠条的行为,但双方并未因此达成变更支付货款期限的意思表示,原告亦未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从最后一次逾期未结清货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欠条不同与借条,欠条的形成可能是基于侵权、买卖、服务、购销等关系,其反映的是法律关系背后的结算结果,属于一种单纯债权债务的体现。对欠条的性质认定应回归到法律关系本身,解开面纱方能看透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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