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1、批评教育,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去职务;
3、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扩展资料:
从重、从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2、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3、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4、在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5、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1、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主动承担责任,及时进行整改且成效明显的。
2、平时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后主动报告、及时纠正,积极挽回损失或者减小影响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法院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的不同,有不同的方式:
1、给予批评教育、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诫勉谈话、
4、给予通报批评;
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给予调整职务;
7、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8、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扩展资料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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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予批评教育、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诫勉谈话、
4、给予通报批评;
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给予调整职务;
7、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8、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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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上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第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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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的不同,有不同的方式:1、给予批评教育、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诫勉谈话、4、给予通报批评;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给予调整职务;7、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8、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
针对不同情形,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针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制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这些方式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等,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以确保对违规行为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处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从重和从轻处理原则,以及在特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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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 诫勉谈话、调整职务、降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4. 责任追究可采取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党纪、政纪处分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5. 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和整顿调整领导班子。6. 对领导干部个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诫勉谈话...
责任追究包括追究
1,责任追究包括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上述责任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犯罪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进行起诉。2,种责任追究方式,即对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调整处理。3,三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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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实行了责任追究制度,才能震慑不负责任的现象,才能真正纠正党委或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责任追究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体制内的责任追究制,这种责任追究的途径包括:执政党的追究。如果党委或纪委没有履行廉洁从政的职责,要受到上级党委或纪委的追究。要对党委或纪委的制度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监督措施有哪些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监督措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强调三个核心环节:责任分解、考核与追究。以下是对这些环节的具体监督措施:首先,细化目标和责任主体是关键。要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每个班子成员和部门都有明确的责任,并通过完善党风廉政责任状,针对个人职责和风险点制定个性化的责任条款。其次,完善...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哪些责任
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哪几种问责方式?
1、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2、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
党委未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哪些情形,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