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一家夜总会性质的KTV应聘上班,职位是经理助理,但是老板说要交1500元的押金,试用期是3个月,理由是怕我做不满3个月就不干了,押金就是用来做保证的,3个月试用期满后就退还押金,我想问下,这样会不会是骗人的?但是公司给的待遇还是蛮诱人的,我该怎么做啊?
找工作较押金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于交押金、押证件、扣服装费的要求,劳动者可以拒绝。一旦因此事发生纠纷,劳动者注意保存证据,可申请仲裁,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收取押金、扣留证件作为入职前提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押金的价值
押金是一种物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自由决定在押金中抵扣,这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方法。保证,要找保证人承担责任,除繁琐的法律程序外,由于执行难的原因,胜诉了也未必能从保证人处拿到钱款。
即便是抵押、质押等,设定权利后还需要登记,费时费钱;未登记的,轻则不得对抗第三人,重则无效,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便是有效的抵押、质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还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协商处理或诉诸法院。因此,从操作程序的效果上看,保证、抵押、质押均不如押金简便、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