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以效益不好为由随意裁减人员吗?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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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6

现实问题

某家电公司因连年亏损,经过股东会表决,决定进行裁员。该公司全体员工有100多名,需要裁减30个人左右。很快公司着手裁员工作,每个被裁的员工,按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这一行为遭到了被裁员工的激烈抗议,并集体申请了劳动仲裁。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对于裁员,我国《劳动合同法》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该公司裁减二十人以上,既没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又未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且目前仅仅是亏损,尚未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程度,所以该裁员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与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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