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6年10月13日开始上班,到2009年10月1日离开这家公司。我的工作特殊是营业员,公司让我手机一直开着,接到通知立马上班,没有通知在家待命。在这三年间,有三个月没有接到通知,(分别是2008年的7、8、11月)其余的月份都在上班的,公司没有为我缴过社保,现我提出要求公司应为我补交三年的社保,公司只答应帮我补缴5个月的社保,我想申请劳动仲裁,第一为我补缴三年社保,第二要求从2008年2月到2009年10月18个月的双倍工资,还有经济补偿三年是三个月的工资,共计18+3=21个月的工资。(2006年10签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合同只有公司有的,不给劳动者的,之后没有给我续签合同)我的提出的要求合理吗?能胜诉吗?谢谢哪位高手帮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