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大诉讼法”的共同点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
法,都是进行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都是为正
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有着很多共同适用的原则和制
度,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审判公开,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
议制,在程序上实行二审终审制,有一审程序、二审程
序以及对已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等。
2.“三大诉讼法”之间的整体比较
2.1.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2.1.1.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的范
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
的法律。二者的共同之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1.1. 部分基本原则相同。二者都有法院依法独
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保障诉讼
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检察监督的原则以及各民族有
权利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等。
2.1.1.2. 基本制度相同。二者都有审判公开制度、
回避制度、合议制度、陪审制度以及两审终审制度。
2.1.1.3. 管辖方面的分类相同。前者有级别管辖和
地域管辖,后者的审判管辖中也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的分类(当然具体的管辖法院的规定不同),前者有关于
指定管辖和专门法院管辖的规定,后者也有关于指定管
辖和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规定。
2.1.1.4. 诉讼基本程序相同。二者均有一审、二审
以及审判监督程序这样的基本程序。
2.1.1.5. 诉讼阶段相同。二者在一审普通程序中都
有起诉(但刑事诉讼有公诉和自诉之分)、审理前准备、
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等阶段;
也都有执行、上诉以及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等阶段。
2.1.2. 由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不
同,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2.1. 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民事诉讼法的目
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合法权益,维护民事实体
法律秩序;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则是查明犯罪事实,惩罚
犯罪,维护刑事实体法律秩序。
2.1.2.2. 起诉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的起诉主体
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组织或特定的负有其他
义务的人或组织;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由检察院代
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
诉讼。
2.1.2.3. 某些基本原则不同。处分原则、支持起诉
原则、辩论原则和法院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
本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以及未经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都是刑事诉讼
法特有的原则。
2.1.2.4. 某些审判程序的设置不同。民事诉讼法的
第~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的第
一审程序则分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民事诉讼法有特
殊程序,例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
产还债程序;民事诉讼法还有特别程序,例如认定财产
无主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等。
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样的程序,但是刑事诉讼法有死刑复
核程序。
2.1.2.5. 强制措施不同。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
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
取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
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从性质上说,它是一种排
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既有教育性,又有惩罚性。刑事
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
由或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其目
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只有诉讼性,没有
惩罚性。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比民事诉讼强制
措施的适用范围要小得多,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
于所有的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当事人、其他
诉讼参与人,甚至案外人。
2.1.2.6. 执行程序不同。民事裁定、判决由当事人
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经另一
方申请,法院才强制执行。民事执行的目的是实现权利
人的民事权利,而不能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刑事判
决、裁定除由法院执行外还得由有关机关执行。刑事执
行的目的,一般是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及剥夺
被告人的生命权。
2.2.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2.2.1. 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人民法院审理行
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
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
2.2.2. 由于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不
同,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2.1. 诉讼的当事人不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
机关或履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
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行政诉讼的当事
人是恒定的,当事人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告是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
民、法人、其他组织等),被告是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民事诉
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
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案件
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2.2.2.2. 诉讼的性质不同。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
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从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民事
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
2.2.2.3. 目的和任务不同。行政诉讼法除了保护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外,还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
使行政权。
2.2.2.4. 某些基本原则不同。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
原则和调解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基于其
特殊性质有其特殊的原则,例如: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性审查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衡原则,被告不得处分
法定职权原则等。
2.2.2.5. 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行政纠纷发生后,
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在当事人对处理不
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事纠纷发生后,
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
讼程序因此而发生。
2.2.2.6. 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
证责任,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该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民事诉讼
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论是原告
还是被告都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请求负举证责任。
2.2.2.7. 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中,除行
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这是因为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
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它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的利益,
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它不能
对依据国家法规所作出的决定加以更改或更改具体行政
行为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中,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
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
用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2.2.2.8. 强制执行方面不同。行政诉讼中,除人民
法院外,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执行机构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范围只限于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而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行
政诉讼的强制执行,除对财产权进行外,还可以对人身
自由进行强制执行,例如强制拘留、强制服兵役等;而
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只能针对财产和行为,不能执行人
身。在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过程中,禁止当事人自行和
解,而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
化,不过是到这里来“赏玩”中国的落后,“欣赏”中国
的野蛮,“那里是真在尊重呢,不过是利用!⋯‘无论是中
国人还是外国人,凡是称赞中国文化的,都只是以主子
自居的一部分。”(《老调子已经唱完》)
总之,鲁迅的中西文化观前后经历了一些变迁,但
是,这些都是在寻找改变“无声的中国”的情况下变化
的。而且有很多观点也是他一生都坚持并为之实践的。
鲁迅在这个过程中是孤独的,是寂寞的,也是不断地在
怀疑的。他虽然~生都在不停地为文化事业战斗,他的
内心里却常常充满了苍凉,时光的幕帘张开又合上,一
代代人从出生到墓穴,把一个个生命甩在了光阴的背后,
带走的是生命,不变的是现实。“从来如此,便对么?”
一句鲁迅的名言不但表明了他的怀疑精神,也表明了他
的不自信,他努力地抗拒着历史,抗拒着旧文化,但是
却又怀疑自己的怀疑和抗拒究竟有多大的价值。甚至他
竞怀疑自己不遗余力地破坏和战斗是否正确,会不会害
了喜欢他作品的年轻人。
但是,无论鲁迅的挣扎和痛苦多么厉害,在东西文
化的碰撞交汇中,他一生都在努力地改造着旧文化,呼
唤着新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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