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些法律条款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未签劳动合同存在的试用期是合法的?有效的吗?
我工作了6个月,试用期就有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已经结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的“试用期”是否有效?
如果该“试用期”有效? 那我可否依据“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主张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