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招程序
1、拟制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学科(专业)需要和人才梯队建设、干部超缺额等实际情况,在初步物色特招对象的基础上,由政治部门提出特招计划,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经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审查同意,于每年三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审核。
2、考核筛选。特招计划下达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政治机关,与特招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联系,与特招对象进行政审、考核和视情进行考试,以及体格检查。考核由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组织,用人单位实施。组成由干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同行专家参加的考核组,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特招对象的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严格的考核或考试,并整理出翔实的材料,由两名以上考核人签名,作为确定特招的依据之一。体格检查在我院附属医院进行。特招高级专家,可以在无严重疾病、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某些合格标准作适当放宽。
3、借调试用。特招对象政审、考核、考试、体检合格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政治机关商特招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办理借调试用手续。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最短不少于三个月。个别工作急需、而且平时工作联系较多,已经看准的,也可以不办理借调试用,直接特招入伍。
4、审查批准。由军队团级以上用人单位党委写出请示,附特招入伍对象的入伍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审批。特招对象的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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