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承包商签订了一处施工点的施工委托书,同时告知承包商,待该施工点完工后可以继续做另外一处施工点的工程(该施工点未签订施工委托书),但该承包商在已签订施工委托书的施工点未完工的情况下,就擅自对另一处施工点施工,而且是在其进场施工后第2天才打电话告诉我,然而在当天下午在该工地就出了安全事故,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