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我于2005年12月购置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正式交房时间为2007年3月1日,但又补充说明应业主要求于2006年3月1日交房,业主同意于2007年3月1日再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2006年3月1日,我去接房,但发现开发商声称的“经过质量验收”并没有一点资料证明,且不见合同约定要看的《质量保证书》等文件,于是我暂未接房,未同开发商或物业管理签接房合约。2006年7月,我准备接房,但物业管理以开发商已交房为由要求我从2006年3月1日起交物管费,于是我拒绝交费,并打算到2007年3月1日再接房。
我很困惑:我的物管费该从什么时候开始交纳呢?如果不应当从2006年3月起交纳,在据理力争不成功的时候我应当采用什么办法呢?找什么主管部门呢?
非常感谢各位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