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的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我于2005年12月购置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正式交房时间为2007年3月1日,但又补充说明应业主要求于2006年3月1日交房,业主同意于2007年3月1日再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2006年3月1日,我去接房,但发现开发商声称的“经过质量验收”并没有一点资料证明,且不见合同约定要看的《质量保证书》等文件,于是我暂未接房,未同开发商或物业管理签接房合约。2006年7月,我准备接房,但物业管理以开发商已交房为由要求我从2006年3月1日起交物管费,于是我拒绝交费,并打算到2007年3月1日再接房。
我很困惑:我的物管费该从什么时候开始交纳呢?如果不应当从2006年3月起交纳,在据理力争不成功的时候我应当采用什么办法呢?找什么主管部门呢?
非常感谢各位的回答!

非常同情楼主的遭遇.

关于从什么时候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其实在所有法律法规中没有非常明确的说法。原因主要是这个日期很难确定,不同的小区,不同地区都有一定的差别。我个人的观点是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标志是从我开始享受物业管理服务那一天开始算起。所以一般来说,当开发商把房子交给业主的那一天,业主就开始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也就应当交纳管理费了。

在我日常管理工作中,许多是没有验收完物业公司就已经接管,业主就已经入住了,此时物业公司已经在为业主服务了,所以,在小区没有全面验收完业主就已经入住而且交纳管理费的现象是存在的。从法律的角度讲可能有些违法,但考虑到对三方(房地产商、业主、物业公司)都是有利的,因此一般人很少投诉,不过这里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旦小区的某个部分不能验收通过,遭受损失的往往是小业主。不过一般不同担心,房地产商都是有三头六臂的...

楼主的情况与上所述有所不同,就是业主并没有接房,当业主不愿意接房而且有合法的理由时,可以不收房,此时房屋所有权仍然在开发商手上,而且开发商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意见,若在合同约定日期没有向业主交房的,应当给业主一定的赔偿。对物业公司来说,由于业主并没有收房,并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因此不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这段时间的管理费应当由开发商支付,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业主不能收房的,开发商必然承担由于自己过错而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不应当将开发商过失导致的损失转移到业主头上,即不合理也不合法。

处理:楼主可以找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说明为什么我从2006年3月1日交纳,并且请物业公司出示书面材料(业主同意收房的材料)。整个过程希望能够录音,如果物业公司不能理解,建议找物业公司老总谈谈,如果依然不能解决,你可以已书面的形式告诉物业公司,我愿意从我正式合法收房之日起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来随时收取。之后可以不在和物业公司联系,等他找你解决。这些操作过程一定要注意搜集证据,以备日后上法庭时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6-09-18
没有经过质量验收的商品房不能交付使用,你不应交纳物管费,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部门投诉
第2个回答  2006-09-18
我认为对方没有出示相关证明 说明对方违约在先 在没有任何证明的情况下业主有权利拒绝接房 所以你是合理的 应该从对方给你出事相关证明并且在你实际接房签定相关协议之日计算。当然我认为如果近期内开发商手续齐全后应该办理产权交接。
如果不行的话可以走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具体详情请在您所在的省相关网站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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